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创新型中小企业,一般是指具有较健全的创新机制,以技术创新为核心,形成以技术、品牌、制度、管理、文化等全面而持续的创新能力,并借此获取超额利润的中小规模企业。
一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
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(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20分、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15分),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:
一)近三年内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。
二)获得技术创新示范企业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(均为有效期内)。
三)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。
四)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(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)500万元以上。
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,由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参与自评,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组织对企业自评信息、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、实地抽查和公示。公示无异议的,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。